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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2 年度東簡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明通 相 對 人 寶盛海洋牧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提起本院101 年度東簡字第300 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314 3 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 調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及執行卷審究,上開債務人異議之 訴業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視為撤回,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 要,且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業於同月4 日執行完畢,亦無從停 止,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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