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明通
相 對 人 寶盛海洋牧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明賢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提起本院101 年度東簡字第300 號
債務
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314
3 號
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
依職權
調
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及執行卷審究,上開債務人異議之
訴業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視為撤回,
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
要,且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業於同月4 日執行完畢,亦無從停
止,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