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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3 年度東小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斡旋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30號 原   告 張晉杰 被   告 台灣開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石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應 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5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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