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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4 年度東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雲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26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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