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東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經宇
被
上訴人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132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5,790元,
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