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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6 年度東小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優尼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科 被   告 顧念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 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於106年5月2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 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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