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優尼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榮科
被 告 顧念瑜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
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於106年5月2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且
期間
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
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