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華誼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阮詩誼
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被 告 梁憲宗
房尚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房尚群本人為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房尚群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其於成年前即106
年3月31日已結婚有配偶,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
可稽(見本院卷7頁);其於106年1月18日原告對其
起訴時雖尚未成年,然
嗣於成年前結婚,取得
行為能力而有
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依
前揭說明,應由
房尚群本人承受訴訟,經本院於106年9月15日以東院義民強
106東小177字第1060017158號函命被告房尚群應於文到5日
內具狀承受訴訟,
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裁定命房
尚群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晴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