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俊帆
訴訟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
相 對 人 冬青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樺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東勞簡字第2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
聲請人即原告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①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②「當事人無
資
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因此,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
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審查,則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
定隨條文公告之修正理由。
二、聲請意旨:①訴外人陳慧霞(即聲請人母親)受僱於相對人
,從事割草工作,因職業災害致死,聲請人為陳慧霞子女,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相對人請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
給付新臺幣180,072元及利息。②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聲請訴訟救助。
三、
經查,①聲請人
本件主張,係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為其請求
之法律依據,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前揭規定,本院應裁定
訴訟救助。此外,聲請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
准予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之代理,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東分會審查表為憑,經核閱
上開書證,並無不應法律扶助
之事實。②聲請人所述之
本案訴訟事實,業已說明原因事實
,提出勞保資料在案,
堪認聲請人之本案訴訟請求,並無「
顯無勝訴之望者」之情形。
四、本件係主張職業災害事件,且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亦非顯
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