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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7 年度東勞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林月虹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被   告 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被   告 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2條第2項)。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在卷附①第12頁至第13頁:被告公司資 料查詢表所示,被告營業所均位在臺中市○區○村路○段○○ ○巷○號2樓,②第14頁:被告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所刊登之職缺說明內載,企業地址亦同上址。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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