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東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林月虹
訴訟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
被 告 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被 告 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2條第2項)。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
二、
經查:依原告
起訴狀在卷附①第12頁至第13頁:被告公司資
料查詢表所示,被告營業所均位在臺中市○區○村路○段○○
○巷○號2樓,②第14頁:被告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所刊登之職缺說明內載,企業地址亦同上址。
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