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192號
原 告 鴻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錫宏
被 告 陳幸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5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7年5月9日送達原告
法定代理人居所、107年8月
23日合法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
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
起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