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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7 年度東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興 被   告 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堃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以107年 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 定業於107 年3月6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原告逾期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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