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東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健興
被 告 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堃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以107年
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上開裁
定業於107 年3月6日送達原告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
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