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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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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8 年度東原小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林文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伍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