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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8 年度東建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國 訴訟代理人 張瑋茜 被   告 津川室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107年07 月30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被告承包訴外人頂呱呱國際有限公司臺東新生分公司(下稱 頂呱呱公司)之配置瓦斯管線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後 ,由原告為被告承攬該工程,併於民國107年07月30日完成 檢驗完畢,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40,425元(見鈞院卷第 11頁:原告開立予被告之統一發票影本)。而頂呱呱公司於 107年09月17日業已給付被告承包之工程款(第12頁:頂呱 呱公司給付被告65,415元之存款憑條影本),但被告未給 付原告前揭承攬之工程款項,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起訴 ,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425元,及自107年 07月30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參、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 ,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8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陸、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10頁:裁判費收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