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秀玲
被 告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且
期
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
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