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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8 年度東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被   告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 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