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東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鄧文強(DANG VAN CUONG)
代 理 人 黃暘勛
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松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由本院109年
度東勞簡字第2號受理中,下稱
系爭事件),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
稱法扶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等
事實,
業據其提出法扶台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
查表為憑,應可信實,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另經本院
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聲請人即
原告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扶台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其訴非顯無理由
,從而,按諸
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