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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9 年度東救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鄧文強(DANG VAN CUONG) 代 理 人 黃暘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松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由本院109年 度東勞簡字第2號受理中,下稱系爭事件),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 稱法扶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等 事實,業據其提出法扶台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 查表為憑,應可信實,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另經本院 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扶台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其訴非顯無理由 ,從而,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