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逸誠燈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忠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