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逸誠燈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忠興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
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之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