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東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鴻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
被告以書狀就本件爭點二、原告請求
系爭清洗與搬運費用之計算方式表示意見及
參酌歷次
答辯狀與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如有撤銷
自認並說明依據及理由,並將
繕本逕送原告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