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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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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0 年度東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瑪利 

相  對  人  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10年度東勞小字第7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料審查詢問表【該表載明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收入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收入上限為23,918元等情】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亦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東勞小字第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