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東簡字第37號
被 告 林宗輝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臺東簡易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並通知張晉杰、張錦燕到庭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