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東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衛民
即 原 告 易來慶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110年度東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