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東司小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家芳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傅宗傑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檢附調解意願表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
惟相對人逾期
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