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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1 年度東司小調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小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家芳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宗傑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檢附調解意願表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相對人逾期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