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東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孫士恆
相 對 人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准予全部扶助)為證,
堪信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且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
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