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東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鴻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東建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11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0年度東建簡字第1號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其與臺東市公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下稱
本案)於民國111 年2 月14日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其不諳法律,相關陳報事項不太清楚需請教
律師,而有聲請交付光碟之必要,
爰聲請交付本案
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法庭錄音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持有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之規定,是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