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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2 年度東司小調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侯麗娟    住臺東縣○○鄉○○村○○0 ○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12月5 日對相對人聲請
  本件調解(見聲請狀上載本院收狀章戳),然相對人已於
  107 年4 月2 日死亡乙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料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能調解,調解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