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57 號
聲 請 人 標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依霖、蔡竣安、盧泓均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相對人等於民國112 年11月
2 日到院陳報無調解意願,有調解意願調查表在卷足參,足
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