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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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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2 年度東小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及費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淑媚即源寶源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9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查,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