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2 年度東小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吳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92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