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妤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