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東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溫明亮
相 對 人 楷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12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
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存卷
可稽,又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