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2 年度東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47號
原      告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呂勇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ㄧ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欠明瞭,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