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許世稜
蕭瑋葶
被 告 戴忻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