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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原小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郭書妤 
被      告  張明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51元,及其中新臺幣5,060元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