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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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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原小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郭啓良 
被      告  郭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