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啓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