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田雅涵 住花蓮縣○○鄉○○村○○路○段000 號
如上
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通 譯 李嘉和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45元,及其中新臺幣7,092元自民國
112年5月11日起,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2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