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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原小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蘇偉譽 
被      告  温少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橋原小字第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87元,及其中新臺幣4,169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