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張師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5,983元,及其中5萬1,361元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