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4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俍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9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6,93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