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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原小字第 5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簡杏如(更名:蘇羽彤)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13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21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7,245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57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07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3,46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136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68
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872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1,979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38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534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692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9,107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