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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原小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陳志宇  
被      告  顏秀珠即黃梅蘭之繼承

            顏秀玉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珮瑄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瑜軒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秀寶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文雄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文祥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美花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梅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31元,及自民國(下同)100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