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亦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428元,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 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