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忠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7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