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原簡字第60號
原 告 蕭錫強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潘宣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
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3,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