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林沛縈
相 對 人 富瀧農食經理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除有同法
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再訴訟,由
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
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
二、查
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88,700 元,且無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故應先行調解程序,
而
相對人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聲請人之
起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