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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小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李有德即李安得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爰
裁定
再開辯論
,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