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小字第108號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一部不服(見本院卷第109頁),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7,927元(計算式:4萬252元-右車側裙角烤漆2,325元=3萬7,92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