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昶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795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8,107元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79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