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13號
張師誠
被 告 張凱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86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