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小字第11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02元(計算式:本金43,186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7,516元=60,702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