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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小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鄭欽懷 
被      告  陳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95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