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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小字第 1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楊凌緯 
被      告  陳珮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488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886元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4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