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凌緯
被 告 陳珮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488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886元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48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